[索引号] | 12610800MB2939070N/2023-00305 | [ 主题分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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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发文日期 ] | 2023-02-01 |
[ 效力状态 ]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榆林高新区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和问责试行制度 |
榆林高新区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和问责试行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提高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和网上舆论引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榆林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应当公开和按照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信息形成后,按照《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条 榆林高新区管委会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严格遵循“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谁上网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总原则。
第三条 审查应依照《保密法》和保密工作的相关规范进行,不得随意扩大限制公开范围,也不得随意降低审核标准。
第四条 审查的内容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 榆林高新区管委会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高新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是管委会门户网站的主管机构,负责网站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核。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布的信息负总责,负责信息审核的分管领导对上报信息的保密审核具体负责。
第六条 信息按重要程度分为一般信息、重要信息、特级信息三类。一般信息包括党工委、管委会及其各部门日常工作会议、工作措施和进展情况等信息;重要信息包括党工委、管委会重要会议,主要领导重要活动以及重大事项情况等信息;特级信息包括涉及全区的重特大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等信息。
第七条 榆林高新区管委会网站的信息发布保密审核实行“四级负责制”。
(一)各单位的信息员负责一级审核。主要是信息员在信息采集、整理、编辑、上报等环节,对信息发布的保密性、规范性、准确性负责一级审核。
(二)各单位的分管领导负责二级审核。二级审核主要是对信息员编辑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核、修改和发布。
(三)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三级审核。当二级审核遇到重要信息、特级信息,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时,需要向主要领导报告或请示,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修改和发布。
(四)管委会党政办公室负责四级审核。当发布涉及全区重特大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等信息时,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请示管委会领导,由管委会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发布。
各级审核人员对自己审核的所有信息负责。同时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各单位应当建立领导审批台帐,真实记录三级审核、四级审核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在拟发布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的,不应进行审核:
(一)涉及国家、省、地、市、县未发布的经济数据的;
(二)对建国以来重大历史事件和政治运动的提法与权威部门公开发布情况不一致的;
(三)近期尚未处理完结的司法案件、行政执法案件、信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等方面的材料;
(四)涉及国家、省、地、市、县文件规定应慎重处理的信息的;
(五)可能违反保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对不按相关规定提交审核造成不良后果或保密审核不严,导致泄密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榆林高新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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