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610800MB2939070N/2023-00624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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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发文日期 ] | 2023-11-23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榆林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修订) |
榆林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陕西省《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榆林市委、市政府《高素质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将榆林高新区建设成为榆林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充分激发区内企业创新活力,增强创新动力,调动全社会创新要素,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创新型特色园区,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正常生产经营,信用良好,在高新区注册、依法纳税且配合纳入国家高新区火炬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其中重点支持精细化工、新材料、氢能、储能、智能制造、数字经济和生物医药等产业方向。
二、支持方式
(一)科技型企业培育
1.对首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登记且入库时评价分数超过80分的给予2万元奖励,后续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且有自主研发知识产权、入库当年营业收入超过30万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于认定当年营业收入超过30万未超过2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认定当年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五上”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复审的视同为新认定。同时鼓励榆林高新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迁入园区,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引进当年需超过100万元,该类型企业引进后一次性补助30万元,且5年内不准迁出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不同时享受。
3.对新认定和新引进的国家级瞪羚企业、省级瞪羚企业、省级潜在瞪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贴奖励,潜在瞪羚企业成长为瞪羚企业,按照瞪羚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不再享受潜在瞪羚企业奖励;对新认定和新引进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贴奖励。
4.建立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机制,税务核准研发费用超过50万元的企业,支持额度按照企业税务核准发生的研发费用10%确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5.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其管理机构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孵化器建设资金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其管理机构8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众创空间建设资金资助。上述孵化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后第二年开始实行考核制度进行运营补贴,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考核优秀的分别给予运营补贴不超过40万元、20万元;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考核为优秀的给予运营补贴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给予的运营补贴同时不超过孵化机构当年所有入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和的10%,上述孵化机构每孵化和引进一家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高新区直接引进的孵化运营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超出协议任务指标部分按照该政策执行。
(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6.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四主体一联合”校企联合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和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7.支持园区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在高新区联合共建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现代产业学院、新型研发机构,对其实施的科研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同时鼓励园区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20%确定,最高补贴200万元。
8.鼓励科技服务机构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认定辅导服务。对每年辅导区内企业(需签订合作协议)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5户及以下的科技服务机构,每户奖励5000元,对于超出5户的部分,给予每户1万元奖励。科技服务机构同时须在高新区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并在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9.鼓励企业吸纳和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对由企业主导的产学研重大成果产业化项目或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领军企业在园区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重大合作项目等,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项目,在科技计划项目方面予以重点政策。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以榆林高新区作为推荐单位进行科技成果认定登记申报,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获得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榆林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10.鼓励企业国际化发展,对企业进行国际专利申报的,每项PCT方式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给予10万元的支持;同时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出口贸易,按照出口贸易额的10%进行奖补,奖补不超过100万。
11.鼓励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本年度通过技术合同认定且合同额大于20万元的按照其技术交易额5%的比例进行奖励补助,其中涉及发明专利的技术合同按照技术交易额10%的比例进行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优化创新创业生态
12.鼓励普通高校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的本科及以上创业者在高新区创办企业,对参加中省市科技、工信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给予1:1配套支持,用于创新创业培训补贴、项目孵化和设备购置等。
13.鼓励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科技金融工作站,联合优秀银行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设立科技金融特派员。对工作成效较好的工作站和特派员给予一定补助。
三、附则
(一)本政策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适用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二)享受扶持的企事业单位如不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和考核,情节严重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和存在经营异常等信用问题;经查实,将追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取消违规企业及相关人员五年内在高新区范围内申报资格。
(三)同时符合高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高新区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本政策由榆林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榆林高新区融入秦创原平台助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榆高新管发﹝2021﹞2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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