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610800MB2939070N/2022-00288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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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发文日期 ] | 2022-08-29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榆林高新区创新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
榆林高新区创新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为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驻条件
第一条 入驻的企业、检测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驻企业、检测机构必须是依法在榆林高新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失信名单的不予准入。
(二)入驻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园区有关安全、环保和节能降耗的要求,重点支持智能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以及国家“十四五”规划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第二条 入驻创新平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和“985”、“211”高校,以及其他拥有“双一流”建设学科的高校(建设方向须为该学科);
(二)国家、省级重点科研机构或国家有关部委、省级以上政府认定(支持)的重点科研机构;
(三)建有国家级工程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等公共创新平台的行业龙头企业;
(四)重点合作引进的本地高校(榆林大学)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资源;
(五)由榆林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对高新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大意义的优秀创新科研团队,且团队带头人须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发能力,在该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统筹协调能力,拥有成功的成果转化经验。
(六)创新平台必须在产业园注册,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产业化优先在榆林高新区落地。
第二章 入驻程序
第三条 具备相应投资能力的企业、法人单位,申请入驻创新创业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入驻申请。拟入驻企业、机构、平台向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提交入驻申请,并提供可研报告、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税收等相关资料或证明。
(二)项目评审。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入驻企业、机构、平台入园评审,经管委会一定会议通过后,由创新创业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对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机构、平台按程序选址;
(三)厂房选址。管理机构根据拟入驻企业、机构、平台类别、工艺要求、产业布局、设备类型等情况,确定拟入驻项目落户创新创业园、厂房楼层楼号、办公用房等;
(四)签订协议。对达成合作意向的项目,由管理机构和企业签订《创新创业园入驻协议书》《安全责任书》,按照相关程序组织签约;
(五)厂房交付。拟入驻企业、机构、平台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相关手续、缴纳有关费用后,由管理机构与入驻企业做好厂房交接工作,并告知企业入园服务管理相关事项。
第三章 园区服务
第四条 凡入创新创业园的企业、机构、平台,由管理机构协调相关部门跟踪解决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帮助入驻企业做好宣传、推介、展示等工作。
第五条 管理机构做好水电气暖、租金、物业费等费用的收缴工作;提供统一的物业、安防管理,监督入驻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
(一)厂房装修。企业、机构、平台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需对厂房进行二次装修的,装修施工方案报请管理机构同意后实施:需变更厂房结构的,结构变更方案须经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二)物业收费。厂房、办公及功能配套用房租金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物业管理费(含水、电、气)等费用采用插卡售卖制,以物业公司对外公布的统一标准执行。
(三)物业管理。企业、机构、平台租赁使用厂房、办公用房,应严格遵守产业园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用途,不得擅自转租、分租、转借第三方使用。
(四)安全维护。管理机构定期对创新创业园公共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维护。入驻企业负责自身厂房内部设施的日常保洁、养护、维修,并不得损坏厂房区域公共部分的基础设施。入驻企业负责自身厂房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同时应维护公共安全,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保障措施。厂房、办公及功能配套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时,企业、机构、平台应在24小时内通知物业管理公司,企业、机构、平台应在3日内进行排除,逾期不排除的物业公司可代为排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因入驻企业原因造成产业园设备等财物损坏的,入驻企业应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六条 管理机构可根据产业园发展情况及入驻企业的需求提供产业园内功能型建筑、配套设施的相关服务及各项增值服务。具体包括生活服务、业务咨询、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财税法务等。
第四章 退出收回处理机制
第七条 入驻企业、机构、平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机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厂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一)未经管理机构同意,自行改变厂房主体结构的;
(二)未经同意私自转租或改变厂房约定用途的;
(三)未按要求履行合同或协议约定条款的;
(四)企业、机构、平台用于仓储的面积高于总占用面积30%的;
(五)欠缴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经2次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缴清的;
(六)拒不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各项检查、统计工作,不如实上报相关项目进展情况,在管理机构定期考核中不达标的;
(七)因企业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纳入榆林市社会信用体系失信名单的;
(九)未依法纳税,或存在违反环保安全能耗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八条 入驻企业不履行本办法或者不按入驻协议履行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其自身义务,并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章 运营租赁
第九条 根据产业园的扶植培育中小企业的公益性功能定位,结合产业园一期可研报告,参照周边地区类似产业园功能区的租赁价格,创业园一期暂定价格为:一字型一层厂房40元/月*平方米,U字型一层厂房30元/月*平方米,二层厂房为20元/月*平方米,三层厂房20元/月*平方米,办公楼35元/月*平方米;厂房物业服务费为2.5元/月*平方米,办公楼物业服务费为4元/月*平方米。
第十条 租赁期限:原则上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租赁到期后,如企业需要续租,须在协议满1个月前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由管理机构就企业续租的租金、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新的租赁协议。同等条件下原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一条 租金收取方式: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原则上每年交纳一次。首次费用采取先签订协议并交齐各项费用再交厂房的流程进行。以后每年厂房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在上一年合同到期前30日内交清。
第十二条 产业园租赁合同签订后,入驻企业按2万元/500平方米的标准(不足500平方米按500平方米计算)缴纳厂房租赁保证金。退租时由企业负责恢复厂房原貌。厂房内基础设施如无损坏,保证金无息如数退还给入驻企业,厂房内如有基础设施损坏,扣除维修所需费用后所剩余款无息如数退还入驻企业。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申请厂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0平方米。
第六章 产业扶持
第十四条 凡入驻产业园企业均可享受高新区相关优惠政策。对于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项目,扶持政策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 对入驻企业、机构、平台产业扶持的奖补均由管委会相关部门审批和执行,管理机构据实收取租金向出资人上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期限为一年,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高新区管委会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在入驻期间如与园区发生争议的,应优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产业园管理机构申请调解或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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