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610800MB2939070N/2020-00285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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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发文日期 ] | 2020-07-30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榆林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
榆林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榆林高新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落地与高新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加快建设国内一流的创新型科技园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榆林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纳入高新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遵循规律,科学配置。立足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加强不同类别项目经费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明确定位,避免重复交叉,提高财政项目经费的管理水平。
(二)坚持企业主体,协同创新。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强化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合作,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体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促进科技成果本地转化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提升财政科技经费整体效能。
(三)坚持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发挥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以科技金融、后补助为主的引导性投入,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投向科技产业的联动机制。
(四)坚持以人为本,“放管服”结合。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违法违纪问题查处力度。
第四条 科技局和财政局是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项目的选定、管理、和协调,负责编报审核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预算和结算,负责制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负责办理科技创新项目使用专项资金的审核;财政局负责将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列入科技局预算,对列入的项目资金使用数额、补贴方式、使用进行审批并检查监督其使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五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技术研发、授权专利和成果转化项目予以支持:
(一)在高新区内注册、经营、纳税并纳入火炬统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申报的项目;
(二)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中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并且符合高新区年度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的项目;
(三)能够在高新区实现产业化,并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
(四)申报授权专利项目的企业,必须为该项专利的专利权属人。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后补助(含以奖代补)。
后补助(含以奖代补)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计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后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其他科研活动支出。
第三章 支持项目
第七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和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二)支持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型企业。
1.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复审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视为新认定,奖补政策不变;对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
2.对新认定的国家瞪羚企业、进入省级瞪羚企业培育库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20万的补助。
3.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每家给予5万元的补助。
(三)对申报各类科技项目的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第三方)编制项目申报资料的咨询费用,申报成功后依据认定文件,按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50%予以资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
(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其管理机构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孵化器建设资金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其管理机构8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众创空间建设资金资助。上述孵化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后第二年开始实行考核制度进行运营补贴,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考核优秀的分别给予运营补贴50、30万元 ,考核为良好的分别给予20、10万元;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考核为优秀的给予运营补贴30、10万元。
(五)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二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成果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六)对获得授权并在高新区实现产业化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5千元的支持;对通过PCT方式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每项给予10万元的支持;对于获得软件著作权授权的,每项给予5千元的支持。申报授权专利的企业,必须为该专利的专利权属人。
(七)对普通高校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的本科及以上创业者的创业项目(简称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给予1万元至5万元的资金补助,用于创新创业培训补贴、项目孵化和设备购置等,对于规模较大、成效突出的项目可连续给予资金补助。
(八)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本年度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的企业按照其技术交易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进行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鼓励企业参加重点行业展会。对参加政府指令性国内外有影响力的重点行业展会、活动等,经审核,给予每家企业实际费用的50%,不超过 10 万元的参展费(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等)补贴。
(十)对高新区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联合开展产学研攻关等科技合作活动,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技术合作费用的20%予以资助,单家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一)对高新区企业承办的创业、创新、创意大赛和较大型的论坛、讲座等创新创业活动,经管委会同意,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或奖励。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管委会科技局负责组织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申报与评审工作。
(一)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与受理的一般程序为:
1.企业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科技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企业提出初审意见;
4.支持意见报主管科技局的管委会分管领导核定后,由科技局通过高新区网站对拟支持的企业情况进行公示;
5.公示后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
6.管委会批准后由财政局安排资金拨付。
(二)申请资料:
1.申报主体资格:在榆林高新区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并纳入火炬统计)、咨询中介机构、科研院所等。
2.申报材料:榆林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材料。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管委会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科技局负责在企业获得批准后协调落实及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十条 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管委会科技局负责组织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及验收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获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高新区管委会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有以下情节的企业,管委会有权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取消违规企业及相关人员五年内在高新区范围内申报自主的资格:
1.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2.不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和考核,情节严重的;
3.在申报和使用资金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4.企业获得研发成果后两年内未在高新区实现产业化且不主动退回支持资金的;
5.企业将研发项目、授权专利转让或转移到高新区以外实施且不主动退回支持资金的;
6.其他违反规定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榆林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榆高新管发〔2015〕99号文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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