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高新区关于《榆林高新区企业科技创新工作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3-19
来源:榆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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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高新区企业科技创新工作失信行为 联合惩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落实《陕西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榆林市企业科技创新工作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榆政科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榆林高新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研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所有在榆林高新区注册企业(包括中省驻榆企业、国有企业)。

第二章 联合惩戒失信行为认定

第二条 所有在榆林高新区内注册企业(包括中省驻榆企业、国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不按要求限期整改的:

(一)拒报、瞒报、漏报、错报、空报科技研发投入数据享受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但拒不上报研发投入相关材料。

(二)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包括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不按正常工作程序和途径申报、获取科技计划项目

(三)在科技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不按照项目合同开展活动

(四)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或终止等管理过程中,执行期满但经屡次催促仍不提交验收或终止材料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认定申报过程中存在欺瞒或数据造假

(六)技术交易合同登记认定过程中存在欺瞒、造假

(七)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八)不配合科技计划项目和相关奖补资金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九)在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等各类荣誉称号、申请科技奖补和财政资金等各类政策扶持资金以及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科技项目咨询论证或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

(十)企业在信用中国报告中存在经营异常行为。

(十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主要负责人被纳入法院限高名单、失信名单。

(十二)企业存在恶意拖欠、拒缴榆林高新区内直属孵化器、标准化厂房等公有资产所建办公场所的物业费、租金等行为。

(十三)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其他失信行为。

联合惩戒认定程序措施

第三条 科研失信行为由榆林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人,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情节严重的,根据实际情况报送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统一推送市信用办列入异常名录(灰名单)。对限定期限内仍未整改或者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由市科技局推送市信用办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黑名单)。列入异常名录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期限均为一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对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失信企业,各相关部门可以联合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书面或电话通知失信企业,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对失信企业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在今后的科技创新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三)重点监管。对失信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作出限制。在科研领域内的项目申报、表彰奖励、称号授予等行政管理领域,在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方面,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和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中,依照有关规定对失信惩戒对象予以限制

(五)联合惩戒。由榆林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联合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高新区税务局、高新区审计督查局、高新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或机构对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信用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在市场监管、资质管理、工程监管、信贷支持、财政补贴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信用修复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修复信用。鼓励失信企业我纠错、主动自新。鼓励失信企业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榆林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可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退出失信企业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 信用修复程序。失信企业行为已按要求进行信用修复的,企业可向榆林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接到修复申请后及时开展调查,做出处理建议。

工作要求

第七条 区内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对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工作,确保联合惩戒工作规范有序推

第八条 本办法由榆林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榆林高新区税务局、榆林高新区审计督查局、榆林高新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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