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网站的安全管理,确保网站的整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务信息资源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主管,谁管理;谁承诺,谁办理”原则。
第二条拟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按相关流程规定进行审核。
第三条加强网上互动性栏目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健康和安全。采取发言预审制度。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办理、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
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以下有害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作好相关软、硬件设施运维,确保网站24小时稳定运行。
第六条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负责人、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负责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网站应当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作定期备份,以便应急恢复。
第八条网站应当设置网站后台管理及上传的登录口令。口令的位数不应少于8位,且不应与管理者个人信息、单位信息、设备(系统)信息等相关联。每三个月须更换一次网站登录口令,严禁将登录帐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九条网站机房应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机房及机房内所有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网站应及时对网站管理及服务器系统漏洞进行定期检测,在网站的服务器上安装正版的防病毒软件,对计算机病毒、有害电子邮件有整套的防范措施,定期查杀病毒,防止有害信息对网站系统的干扰和破坏,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要及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进行补丁包升级或者版本升级,以防黑客利用系统漏洞非法入侵。
第十一条运维人员所用电脑必须加强病毒、黑客安全防范措施,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软件实施保护,确保电脑内的资料和帐号、密码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网站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双机热备份机制,一旦主系统遇到故障或受到攻击导致不能正常运行,保证备用系统能及时替换主系统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网站应当充分估计各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保证应急响应方案能够及时实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四条安全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网站在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解决,并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网站应当制定详细的运维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运维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要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重点加强负责系统操作和维护工作的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同时,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保密义务承诺、资料退还、系统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理。